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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辨别公章真伪?
、看字体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都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国家对公章的字体也有标准的要求,对于境内一般的公司企业最常见的是宋体或者仿宋体,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如使用了其他字体,请保持怀疑的态度,提高警惕。
如何看待袁立二次发质疑王中军卖她艺术品是***的?
第一次袁立直接发文称:王中军(华谊兄弟老总)为骗子?得到王中军与魏小明(作品原著者)的两份声明证实真伪。随后袁立发长文,道出原尾告一段落,倒也说得过去。不曾想二次质疑,魏小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但这次不同的是,没人再回应她了,略显尴尬。
在无人回应的情况下,袁立似乎认为对方是心虚,不敢回应她。既而在微博上以受害人的身份,继续接二连三的发文讽刺王中军卖***雕塑。似乎在无任何证据之时,就以判定对方是“骗子”,并命名雕塑作品为《华谊兄弟的舞娘》,直至今日依然以受害人的角色称:自己买了***货,却被恶人倒打一爬耙。下面三张截图,均来自袁立微博。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到底孰是孰非?袁立的这尊雕塑,到底是不是***的?为什么王中军,与魏小明不再回复了?要想知道真相,也不太难。首先看看袁立的依据是什么?她最主要的依据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她说:雕塑是***的,是因为拍卖行鉴定过。另一个方面来自,网络流言飞语。所以她最大的质疑是:作品是魏小明?还是学生的仿的?在她微博中大量的充斥着雕塑品“内幕”的说法。那么袁立就以其中一篇为准,来质疑别人,实在荒唐。看下图。
笔者为求真相,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首先笔者质疑拍卖行鉴定资质,由于大部分拍卖行,并无鉴定资质,其次为何不见鉴定报告。普及一下:鉴定艺术品,与其他文物不同。一般以原著作者证明为准,或是一些获奖证书等物为准。
那么雕塑上有章,有编号,有英文缩写的情况下,拍卖行依然鉴定为赝品。原作者为证明其真伪,要刻上自己名字为证,这不是很正常吗。反倒被袁立认为是***的?有点匪夷所思?那么最为关键的,袁立听信了网络流言飞语质疑:是学生仿造的?所以她认为是***的。她的依据和说法靠谱吗?据笔者了解,不排除学生参与。根据魏小明自述:每年大约创作10件作品,创作后每件作品再去***8件。这个不重要,我们来看看关于雕塑艺术品归属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我来解释一下:《著作权法》规定,就是说即使是完全像袁立所说的,是学生完成的。在法律上只要有合约也完全属于魏小明的作品。由于雕塑品,不同于其他文物。例如:大型地标,其中有建筑学,有铁焊技术等等这些一般都是其他人完成,但创意,色彩,寓意等都有是作者的,所以署名:必须是作者原创。
所以笔者认为,袁立的说法毫无根据。属于无理取闹。如对笔者的解释有异意,可亲自查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即可。那么为什么王中军与魏小明不再回应了呢?这个好理解,我们看王中军的第一次声明中,明确写到:仅此回复一次,后续不在回应。可能袁立也抓住这一点,穷追猛打。
那么魏小明不回复,笔者认为有可能真的是学生所做,但和袁立要讲清楚,估计有一万张嘴也说不清。她认为是***的就是***的,作者的公开证明她的都不信,再解释什么也没用。何况也没任何证据证明雕塑作品是***的,所有事情全凭袁立一张嘴。
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袁立的质疑毫无根据。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笔者只是实事求是,我的说法依据,来自于《著作权法》与一些相关资料。如有疑问很多网站都可查到。
当时去王中军家里,估计没少夸这收藏品,王考虑到要笼络鉴约女演员,你袁立这么喜欢就转给你,但为证明与该女子无特殊关系,象征性收了些钱。没想到十年后对方跳出来,非说是***的,作者本人说是真都不行,反正她说是***就是***。著作权法对于雕塑是有明确定义的,即使学生参与创作,只要构思来自原作者,也视为原作者作品。不懂可以去学习,不学还乱说,难道真应了戏子无德这句话吗?
艺术品圈子更乱。记得范增曾经说过市面上交易的他的画几乎没有几张是真的。很多画家都像单位的法人代表一样,平时把印鉴放在财务那里,用的时候就盖上。最后到底自己画了多少,***的有多少,多少印鉴是真的,画是学生画的,其他人画的估计都记不清了。
卖仿耐克阿迪达斯的鞋子违法吗?会怎么处罚呢?
违法。监督检查部门会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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